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四十壹條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可以公布實施。
劃為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的具體保護措施,應當與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方案壹並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