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比例。委托人、買受人和拍賣人未約定傭金比例,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傭金收取比例應根據與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賣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