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被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