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會將其作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依據,以判決的形式維持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並要求其履行。所以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要誠信履行,隨意反悔是不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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