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當予以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予以扣留。
3.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4.公民個人及其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扣押。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七條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扣押下列物品:
(壹)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案件有關,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扣留的車輛、機動車的駕駛證;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