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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派遣自己的勞動者出國工作或者派遣其家屬或者自然人提供勞務,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勞務派遣。

口譯

該條明確了非勞務派遣的“派遣情形”,即派遣本單位職工出國工作或在家庭或自然人處提供勞務不受本規定約束。

與草案相比,正式草案不排除關聯企業委派和借調的用工形式。筆者推測,雖然在關聯企業中,委派和借調工人的形式極為普遍,但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實踐中,根據筆者的經驗,關聯企業之間的外派、借調,形成了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動合同履行主體的分離,與勞務派遣非常相似。但與勞務派遣的業務行為不同,預約借調不屬於業務行為,這種分離仍然合法有效,司法機關壹般不以“勞務派遣”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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