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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法律主觀性:

是否確定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其他關系,會帶來壹系列風險。退休人員反就業的法律風險:1。勞動關系的定義;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3.是否存在事故,是否構成工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請示》的批復明確: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問題。各地要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就業退休人員,就業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履行義務。聘用協議中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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