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限定的訴訟請求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