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涉及法律文書書寫錯誤、判決書中有關內容計算錯誤、遺漏訴訟相關費用等筆誤的,可以裁定糾正,但案件確有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