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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被定義為遺棄。比如,董事長A讓秘書B把壹臺舊電腦扔掉,但B覺得可以修到壹半,就拿走了。

放棄時應遵循的原則:權利人表示了放棄的意思,不會因為放棄而妨礙他人,所以可以發生放棄效力。

遺棄的法律後果:

遺棄物屬於無主物,其上沒有所有權或占有功能,即既非“公有”,也非“私有”,而是壹種無主狀態,民法上壹般采取先占原則。

上述案例說明,董事長A讓秘書B扔了壹臺舊電腦後,這臺電腦就不再屬於甲方或公司了。此時電腦處於無主狀態。根據民法中的先占原則,B秘書雖然占有,但A的行為已經發生,整個遺棄行為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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