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向債權人清償,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