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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單方行為是只有基於壹方的意誌,才能依法成立的法律行為,與“雙邊行為”的對稱性。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因此,如果當事人拋棄自己的財產,屬於單方行為。如果遺棄的對象是法律所禁止的(自己的子女、妻子、年邁的父母等。),是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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