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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培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無論是按照《勞動法》第十六條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了培訓協議,約定了違約金的做法,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壹旦違約,需要承擔培訓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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