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管理規定》。
第三條檢察官從事下列工作,應當穿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徽章:
(壹)出庭;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查;
(三)在監管場所開展檢察工作,監督死刑就地執行;
(四)接待來訪人員;
(五)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六)其他需要著裝的公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