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追尾造成車輛損壞的,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車輛維修費、車內物品損失、車輛施救費、車輛重置費、車輛停運損失或者車主使用替代交通工具發生的合理費用。根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財產損失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修復受損車輛的費用、損失車內物品的費用、搶救車輛的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