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嫖娼,動詞,玩弄妓女,指與淫蕩女子發生性關系;尤其是和壹個女人。也指與妓女通奸。妓女:以獲取商業利益為目的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女人。根據經營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三類:官妓,在政府經營的妓院集中經營並向政府納稅的妓女;私娼,私下單獨經營,因此不向政府納稅的妓女;妓女是在政府明令禁止賣淫的情況下,秘密經營的妓女。妓女歷史悠久。在古希臘、羅馬、埃及和以色列,都有人從事賣淫。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一篇:什麽叫排除障礙下一篇: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