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條嚴禁賣淫、嫖娼,嚴禁介紹、容留賣淫、嫖娼。違者最高處15日拘留,給予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按規定給予勞動教養,可以並處最高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