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通常會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在收到債務對賬單後,應及時支付相應的款項。這壹指示具有最終效力。這種保證合同通常約定保證人為第壹債務人,貸款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追償,而保證人不能主張借款人的抗辯權,即不能對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否存在糾紛、借款人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等提出異議。欠款聲明與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索賠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備用信用證受益人向開證行出示的索賠通知看似與信用證規定壹致時,開證行應無條件付款,不能問索賠通知中所列事項是否真實,是否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