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進壹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制改革,規範招標活動,創新招標監督管理模式,落實投標人責任制,將招標程序中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和“投標人定標”分離為兩個相對獨立的環節,遵循權責統壹、規則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在評標委員會評審和推薦的基礎上,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確定中標人,實行“評標與定標分離”(不含招標項目)的方法。評價分離法應堅持“優中選優,劣中選劣”的原則。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評標、定標、分標指導規則》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則適用範圍為采用評標、分標方式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本細則的建設工程僅指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和文物保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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