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費按累進率收取:房屋總價款654.38+0萬元及以下收取評估總價的0.42%;1萬元至500萬元的累進計費率為0.3%;500萬元至2000萬元評估總價的0.12%;2000萬元至5000萬元收取評估總價的0.06%。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參照當地市場價格的各類房屋重置價格為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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