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償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3.最終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清算法》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