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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務人對債權表上的債權提出異議。

法律分析: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依法申報債權,不僅納入破產債權進行分配,還享有破產程序中的程序性權利。債權人的程序性權利包括知情權、查詢權、決定權、監督權和反對權。破產管理人應當根據債權信息和自己收集的證據,與債權人、債務人核實確認債權後,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實。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債權表中的記載有異議的,可以向破產管理人提出書面異議,也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對債權的異議包括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異議、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的異議、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項目的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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