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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中無效行為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破產無效行為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期間,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移財產;以不正常的低價出售財產;為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放棄自己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三條對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無效: (壹)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該條是關於破產無效行為的規定,整個第* * *條第款,專門規定了兩種關於債務人財產的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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