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
我叫金XX,女,話務員,身份證1993 65438+10月15,出生(26歲),15年6月被招聘到東莞XX電子廠工作,現因個人原因不想繼續做電子工作臺。因此,經過慎重考慮,我決定向電子廠勞動人事部門提交'辭職申請',現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向電子廠提出協商辭職申請,要求電子廠依法啟動雙方協商程序制度。合適嗎?請東莞XX電子廠在3日內,即2019、10、11周五前,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特此申請禮物!
申請人:金×××(親筆簽名)
10月8日星期二,2019 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