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眾期待的普選法案1925終於在2月29日通過了立法程序。根據普選法案,選舉權中取消了納稅限制,從而使有選舉權的公民從330萬人增加到654.38+0250萬人。法案規定,25歲以上的男性有選舉權,30歲以上的男性有被選舉權。但是,“接受救濟的窮人”和“沒有固定住所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原本該法案規定,除了“接受公費者”之外,25歲以上的男性應有被選舉權。樞密院將當選人的年齡提高到30歲,並增加了上述兩項限制。
根據修訂後的法案,所有接受家庭資助的學生和與親戚住在壹起的學生都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此外,還有壹個政友會的修正案。當選者如果在選舉中違反選舉法,就要被追究連帶責任,體現了強烈的政黨色彩。此外,選舉候選人還必須繳納2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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