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要求其將抽逃出資全額返還公司,並予以行政處罰。不知情的股東不需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5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