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