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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企業使用未經安監局年檢的特種設備(叉車)?

第壹款規定,特種設備使用人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本項所稱“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的,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使用者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屬於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壹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私自改動特種設備是違法的,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殊制造和鑒定需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用人單位私自更改相關性能。壹方面年檢不合格,如果被安監局發現會被罰的很慘。

管理生產就是管理安全,這是最基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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