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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的類型包括

法律主觀性:

企業重組的定義是對企業的資本、資產、勞動力、技術、管理等要素進行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生產經營模式,在變化中保持企業競爭優勢的過程。企業重組的形式包括兼並、合並、收購、接管或接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壹條

為上市公司收購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財務顧問報告的證券服務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及其專業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者行業規範、業務規則。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被責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並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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