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執行依據,即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其他機關作出的法律上要求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2)執行的根據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壹方應向另壹方交付壹定的財產或完成壹定的行為。
(三)執行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四)義務人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