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對拍賣的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底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不評估的,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並征求當事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 *執行期間,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