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1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