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雙方還需要簽訂具體的合同。因此,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後,雙方也應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造成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損害的,屬於機動車壹方的責任。當事人請求關聯人與被關聯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