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不允許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如果只有試用期,那麽試用期視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選擇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提前三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上一篇:普通人能教嗎?下一篇:青島科技大學嶗山校區有哪些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