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都知道非自願的意誌,簽的名字肯定不是人,比如喝醉後被別人拖著。同理,指紋也可以否認不是我自願按的,可能是別人喝的,但是簽名必須是自己主動完成的,可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目前很多合同都是電子合同,原始筆跡的電子簽名方式在表達意願方面明顯優於CA數字證書簽名方式,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未來CA數字證書可能更接近古代個人印章的功能。有被盜的風險,只有原筆跡簽名才能代表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