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兒童進入幼兒園、學校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發現未按規定接種的,應當向兒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機構、學校所在地的預防接種單位報告,並配合預防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按規定補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幼兒園、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提供技術指導。
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民法典第103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