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許可證已辦理;
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批準;
3.施工圖已經過會審;
4.工程基線和標高已經復核;
5、主要材料、施工機械設備已經落實(或計劃落實);
6.施工圖已經過審核;
7.現場“三通壹平”及臨時設施能滿足施工需要;
8、其他地方性法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