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承擔的費用;
(2)取得各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
(3)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這應該包括在準備階段的資產價值中。
延伸信息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受我國稅法影響較大。如《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的籌建期自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上述“批準籌建日期”具體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後的日期和合同獲得中國政府批準的日期。
上述“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轉,開始制造產品或銷售同壹首件商品之日起,企業準備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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