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處置的理由來源於責任財產理論,即債務人或責任人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這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中得到充分體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人民法院采取前款措施時,應當作出裁定。”
雖然目前有些回遷房是可以購買的,有些也簽訂了拆遷協議,但區別只是產權公式的形式和方法,以及執行法院確定權屬的難度。有時可以根據不動產登記直接判斷,有時需要取得拆遷協議、安置協議等材料的綜合判斷。但無論如何,在確定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後,自然可以采取拍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