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六十條* * *債務人對同壹債權人負同種債務,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清償時應當指定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到期的債務;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優先清償;沒有擔保或者擔保額相等的,對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優先受償;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履行期限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