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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寫成欠條怎麽辦?

如果當事人在出具借條時誤寫“借條”,但內容仍然是借條,其實影響不大。可以與對方協商更正“借條”,協商將名稱改為“借條”;如果內容上也有歧義,雙反有爭議,那麽就要說明具體內容。比如借條上沒有寫還款期限,那麽債權人就需要註意,及時要求對方還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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