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以下比例分期累計支付:65,438+0。金額不超過65,438+0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金額超過10000元至10000元的,按照2.5%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