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附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附條件成就已經實現;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