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和不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