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定程度上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在休假時要考慮員工本人的意願,但如果用人單位在強制年休假後壹個月內支付正常工資,壹個月後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則不違法。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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