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有據可查的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