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