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因此,該結構
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有兩個要件:壹是未經其同意;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
其他人的肖像用於商業廣告、商品裝飾、書籍封面和印刷日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也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作為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使用的,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外,惡意損毀、汙損、醜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犯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