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收費應保持相對穩定。養老機構基本類床位費、護理費的調整應於每年6月前提出申請。
調整間隔不少於2年。服務費的調整應充分考慮養老金、工資水平和護理服務內容的變化。其他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在公示後2年內不得變更。
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的調整要體現對已入住老人的優待,並設置相應的緩沖期,原則上不得少於3個月。
養老機構在調整餐食標準時應充分考慮對老年人的影響,調整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區(縣)價格、民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養老機構收費管理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