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或者收養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運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
主觀上,構成本罪的行為人是直接故意,具有銷售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買、出賣、接送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的,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劉學年幼或無法獨立生活,其親生父母拒絕承擔撫養他的義務,將他拉黑,導致其在劉學自殺,其父母就涉嫌遺棄罪。